余办发[2009]8号
中共大余县委办公室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解决我县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我县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余县委办公室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
关于解决我县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办字[2008]131号)和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劳保字[2008]257号)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办实体中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简称第一类人员)是指: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或有退伍安置、毕业生分配正规手续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1)没有正规招工、退伍安置、毕业分配等手续的人员;虽经单位办理了招工手续或有毕业分配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在单位上班的人员;
(2)因违法违纪被判刑、开除或除名的人员;
(3)因非个人原因已离开单位或已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其已按离开单位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当时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
(4)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
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在岗的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乡镇站(所)聘用的非企业人员(简称第二类人员)是指:
(1)自1995年1月1日至本《方案》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自1995年1月1日至本《方案》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聘用的乡镇站(所)聘用的非企业人员。
(2)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本《方案》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的被聘用期间;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聘用,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本《方案》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乡镇站(所)非企业人员的被聘用期间;
1994年12月31日前已离开单位的人员、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本《方案》下发之月前因违法违纪及历史原因被判刑、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不纳入这次解决范围。
3、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在岗的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的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工勤人员(简称第三类人员)是指:
(1)自1995年1月1日至本《方案》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的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工勤人员;
(2)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招(聘)用,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本《方案》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工勤人员的被招(聘)用期间。
1994年12月31日前已离开公办学校的人员、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本《方案》下发之月前因违法违纪及历史原因被判刑、开除或除名的人员不纳入这次解决范围。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目标任务。力争在2009年底基本解决、2010年底之前全部解决好以上三类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2、基本原则。
(1)区分类别,有序安排,稳步推进。
(2)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3)对名存实亡的单位和企业尤其是“三无”企业,先行改制解决职工身份问题,再分门别类解决参保问题。
3、参保费用中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先单位自行解决,再系统内部统筹解决,最后按隶属关系先单位、后系统内、最后由县统筹补助的顺序解决;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4、在国家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降低门槛,与国家养老、医疗保险政策接轨。
三、实施措施
1、三类人员身份确认:第一类人员根据职工本人档案记载认定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第二类人员根据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或工资领取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据认定其聘用时间;第三类人员根据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手续、工资发放或工资领取等原始凭据认定其招(聘)用时间。
2、名存实亡的单位和企业尤其是“三无”企业。由单位及主管部门按有关改制办法及程序进行改制。改制费用按隶属关系先单位、后系统内、最后由县统筹补助的顺序解决。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原该系统改制补偿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原已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其职工安置补偿标准、年龄、工龄的认定按原企事业单位改制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3、三类人员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各上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个人缴费比例按单位参保各年度政策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经济条件好且有提高缴费标准意愿的,缴费基数可在社会保险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4、三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应缴纳的费用部分,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1)财政拨款单位的,单位缴纳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即属财政解决工资的,由县财政负担;属单位自己解决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负担。
(2)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先单位、后系统内部、最后按隶属关系由县统筹补助的顺序解决。
三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5、第一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根据人员身份及单位性质,按以下规定执行:
(1)第一类人员中合同制工身份人员从办理招工手续之月起补缴;
(2)企业单位固定工身份人员,1990年6月前办理招工手续的从1990年6月起补缴,1990年5月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0年6月以后办理招工手续的,从办理招工手续之月起补缴。
(3)事业单位固定工身份人员,1995年9月前在编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1995年9月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以后在编的,从在编之月起补缴。事业单位不在编的固定工及在编固定工的不在编期间按上述企业单位同类人员的补缴规定执行。
(4)机关办实体固定工身份人员根据实体性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所在实体属企业的,按上述企业单位的补缴规定执行;属事业单位的,按上述事业单位的补缴规定执行。
6、第二、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执行。1995年1月1日前聘用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1日后聘用的,从聘用之月起补缴。第二、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补缴之月起计算。
7、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起始时间按前述对各类人员的规定执行,各类人员均不得超越规定的补缴起始时间再往前补缴。
8、三类人员中按规定参保或补缴参保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参保人员愿意,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往后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类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往后延缴年限为男的不超过65周岁,女的不超过60周岁。非在职人员补延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9、第一类人员置换身份后,可个人续保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第二、三类人员中1995年1月1日在岗,本《方案》下发之月前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人员,离开单位后可个人续保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10、三类人员中在本《方案》下发之前,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按本《方案》规定和标准核定的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由单位补还给个人。
11、三类人员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以下规定和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1)第一类人员中的大集体企业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按《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一类人员中的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按《关于印发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字[2007]48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2)第一类人员中前款以外的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
(3)第二、三类人员中1995年1月1日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直在岗,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养老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200元。
(4)第二、三类人员中1995年1月1日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直在岗,但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5年的人员及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已离开单位的人员,不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按其1995年1月1日后在岗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在岗年限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
(5)本条第(2)、(3)款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选择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补缴按本《方案》对各类人员的补缴规定执行,延缴按本《方案》延缴规定执行。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选择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的人员,计算补缴至2008年12月,缴费年限达满15年及以上的,统一补缴至2008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后,从2009年元月起计发养老金;计算补缴至2008年12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再往后延缴。
选择了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待遇。选择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不予退还。选择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选择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得更改。
12、三类人员中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其养老生活补助按以下渠道发放:
(1)本《方案》下发前已在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的,维持原发放渠道不变。
(2)按本《方案》享受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由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
(3)按本《方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单位解决的,其养老生活补助由单位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县统筹解决的,其养老生活补助由县社保局代发。
13、第一类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措施:
(1)经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为置换身份职工办理1年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含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下同),一次性预留至少1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置换身份之月上年度养老金确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且按10%比例逐年递增,并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被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为在职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大集体企业职工根据单位经济条件逐年整体选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也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同等财政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3)经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为置换身份职工办理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置换身份之月上年度养老金确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且按10%比例逐年递增,并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被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单位可根据单位经济条件逐年整体选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无经济条件的则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为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改制的事业单位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退休职工和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4)经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所开办的经济实体,为置换身份职工办理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一次性预留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置换身份之月上年度养老金确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且按10%比例逐年递增,并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可根据单位经济条件逐年整体选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无经济条件的则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为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改制的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退休职工和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4、第二类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措施:本《方案》下发之月仍在单位聘(留)用的人员,随单位参加同种类型医疗保险;不在单位聘(留)用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在单位聘(留)用且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5、第三类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措施:本《方案》下发之月仍在学校聘(留)用的人员,随学校参加同种类型医疗保险;不在学校聘(留)用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在学校聘(留)用且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6、建立三类人员选择参加医疗保险险种的通道。允许经济条件好的个人在获得相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含单位统筹费用)后参加待遇标准更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险种,增加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属单位整体参保的,须单位整体变更参加待遇更高的险种;属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个人身份变更参加待遇更高的险种。但在同一年度内不办理变更参保险种手续。
17、减免三类人员参保滞纳金。对三类人员2010年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滞纳金全部予以免除。利息经个人申请可以免收。此政策只适用于这次解决本《方案》涉及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此前已缴纳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18、本《方案》下发之前各地已按有关规定为三类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不再改变。
19、三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时间截止至2008年12月底。
20、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岗人员工资必须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1、原县已出台的关于解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与本《方案》不相悖的,将继续执行。
四、实施步骤、工作要求与时间安排
1、2009年年初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启动全县解决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工作。动员大会后各工作小组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部署对各下属单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进行人员身份认定及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测算,填写《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表》和《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汇总表》。以上表格必须在2009年3月底之前报相关部门审核。对需改制的单位在2009年6月底之前制定出改制方案,条件较好的单位力争在2009年8月底之前完成改制工作,其它单位的改制工作务必在2010年6月底之前完成。
2、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1)劳动保障部门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的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三类人员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按月享受养老补助及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身份进行审核;社保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对三类人员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养老医疗保险进行核算;
(2)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应由县统筹解决的具体费用进行统计与审核,提出统筹解决的资金安排方案,并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年度资金预算,保证各项县统筹的社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3)国资部门应负责全县企业改制的指导工作,对各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组织和实施进行审核与指导,组织实施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参与和监督各改制企业的资产变现工作,对应由县统筹补助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和单位部分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的单位进行资产清算,做好相关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同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各单位人员安置资金和养老医疗参保资金的保障工作,并协调解决好企业改制中的重大问题;
(4)新闻媒体在支持和配合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引导群众正确理解政策精神;
(5)其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负责整理好相关人员的人事档案,负责查找和整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证明材料,同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让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3、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所属单位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进行审核认定;报国资部门审核改制方案和置换职工身份方案;报社保部门审核养老保险费用测算;报医保部门审核医疗保险费用测算;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经费负担情况。
4、各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解决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问题工作小组对下属各单位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及经费负担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报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及相关经办机构落实单位改制工作和养老医疗保险办理工作。
五、组织领导
成立县解决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邱英祥,常务副组长:王芳春,副组长:肖作信、严国雄、方长华、周红英、孙敏、陈贤俊、聂卫兵、周春平。成员单位:县人劳社保局、财政局、国资局、法制办、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科技局、广电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交通局、手工业联社、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产局、果业局、粮食局、商管办、物资行业协会、供销社、审计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劳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人劳社保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工作组,分别是:
1、财贸系统工作组
组长:王芳春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商管办、物资行业协会及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
2、农林水工作组
组长:肖作信 县委常委、副县长、农工部长
成员单位: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粮食局、供销社、果业局及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
3、政法系统工作组
组长:严国雄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及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
4、城建环保工作组
组长:方长华 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房产局及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
5、科教文卫工作组
组长:周红英 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科技局、广电局及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
6、工交系统工作组
组长:孙 敏 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手工业联社、交通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及系统内其他相关单位
7、乡镇工作组
由各乡镇具体负责本《方案》的实施。
以上七个工作组以外的其他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六、其他
1、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本《方案》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解决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问题的各项工作。
2、本《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由县人劳社保局牵头与相关部门商榷后负责解释。
附:1、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测算参考表
2、医疗保险缴费测算参考表
3、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表
4、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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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社会保障工作 养老医疗保险 实施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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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人武部政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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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余县委办公室 2009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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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