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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发[2010]04号)关于印发大余县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7 ]  【字体: 字体颜色
 
 
  
 
余府办发[2010]4号
 
 
关于印发《大余县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大余县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3日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大余县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尾矿(砂)等。
  (二)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如:APT冶炼渣,医疗废物,含铬、铜、锌、镍、砷、镉、汞、铅等的废物,废酸,废碱等。
  (三)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或者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产生、运输、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和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经营者),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县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私自转移、随意处置、乱排乱放及无证经营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等活动。
  第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产生、利用、贮存、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按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配套建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正式投入使用。
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簿,由专人管理,准确记录每天产生或利用的种类、数量等。并按要求向县环保部门如实上报登记月报、季报和年报,申报时间:每月1日至10日。
  第九条 严格控制县域外可作原料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进境利用。对确需综合利用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县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总量、成份、浓度、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依法获得批准后,方可接受。
  在申报登记时对提供成分、浓度等技术数据确有困难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进行专项监测。
  第十条 实行代为处置制度。经营者不按要求及时处置的,由县环保部门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江西省危险处置收费标准》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实行现场检查制度。县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对排污单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排放、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检查,县环保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实行暂扣封存制度。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环保部门依法可以对有关物品、设施、工具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一)违法转移、处置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
  暂扣或者封存有关物品、设施、工具的,县环保部门应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物品、设施、工具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物品、设施、工具清单上注明情况。
县环保部门暂扣、封存有关物品、设施、工具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对被暂扣、封存的有关物品、设施、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县环保部门应当在暂扣、封存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实行应急报告处置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向县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环保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直至关闭,并处罚款:
  (一)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不依法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危险废物产生者不按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利用、贮存、处置的;
  (五)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六)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环保部门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环保法规的事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由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境保护    废物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县委有关部门,驻县厂(场)矿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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