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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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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登记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提交文件:
  1、《营业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5、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设立登记费300元;
     2、营业执照副本每个1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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