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登记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提交文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加盖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加盖主管部门(出资人)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登记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后,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发给《受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2、领照人凭《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按注册资金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按0.8‰收费,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2、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个1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