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审批
服务窗口 县教育局
服务程序
第一步:申请
拟举办民办学校(或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考察
县教育局自受理举办者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拟定的校舍以及师资条件进行考察。符合办学条件的,同意筹备。
第三步:评估
举办者筹备(设)完毕,提交相关材料并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小组实地评估。
第四步:评审并申报
评审小组实地评估后,向局长办公会提交评估汇报,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通过后送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步:批复
符合条件,同意筹设或正式设立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行文批复,民办学校由县教育局行文批复。对不符合筹设,正式设立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符合筹设条件的,颁发筹备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取消筹设资格,举办者不得再申报办学。符合正式办学条件的,颁发办学许可证。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简介(是社会组织的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是个人的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个人简历)。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校舍权属等证明文件及硬件设施设备清单,校舍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
(四)教职工花名册、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健康证明。以上材料(证件类复印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连同证件原件一起交县教育局审核。
(五)筹设批准书。
(六)筹设情况报告。
(七)校(园)长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三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证明。以上材料(证件类复印件)一式二份,装订成册,连同证件原件一起交县教育局审核。
(八)校(园)址平面图。
(九)举办者、园长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