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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等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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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余县教育文化局(通知)

余教普字[2005]39号


关于印发《大余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中学、县直学校、九年制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大余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余县教育文化局
2005年11月14日


主题词:普教    学籍管理     若干规定   印发   通知
大余县教育文化局办公室                 
2005年11月14日印发
共印5份

大余县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提高我县“普九”水平和办学效益,现就我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中学籍管理
  (一) 转学:
  ① 原则上,一般高中不得转入重点高中,本城区范围内不办理转学。
  ②跨省(或跨设区市)学生转学手续仍在市教育局办理,市内跨县市到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办理(含姓名更换)
  1、 转入
  (1)需办理转入手续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持下列材料到市教教育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市教育局窗口办理转入审批手续。
  ① 家庭户口本或迁入我县(市、区)内的迁移证、父母的工作调动证明或父母的转业、复员证或父母投资经商兴办产业的证明。
  ② 转出学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 本市、本省内转入的必须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考成绩证明。
  ④ 外省转入的必须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出学校是否重点中学的证明等。
  (2)凭市教育局开具的转学证到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3)转学学生凭转入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转入学生必须向接收学校交验完备的学籍材料、学生档案及会考成绩证明等。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
  2、 转出
  对于确因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到外地就读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其它监护人)持申请书、户口本、父母工作调动证明及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学校、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转出手续。
  高一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确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后再办理转学手续。由原录取学校办理学籍,发给会考证以及填报《新生基本情况登录表》后,按转出手续办理。转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均需在下学年初填报《学籍变更登录表》。
  (二)、留级
  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查,学校同意后,上报县教育文化局教育股(以下简称为教育股)批准,同时填报《学籍变更登录表》,于每学年9月底前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备案。高中留级面控制在5%以内。一个学生在一个年级只能留级一次,在校期间最多留级二次,高三年级不予留级。转出的学生如需在转出的同时留级,其留级手续由转出学校办理,在出具转学证明时必须注明。
  (三)、休学
  学生因病,需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须经相关部门证明),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股办理休学手续,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复学
  复学由教育股、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证明(因病休学的根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并到教育股办理复学手续。有关学校必须在每年9月20日前将一学年内所有复学学生的有关情况填入《学籍变更登录表》,并报教育股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五)、补办毕业证
  因故遗失普通高中毕业证需要补发的,必须持学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审核意见(核实注明该生原会考证号、原毕业证号),经教育股查实批准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补办“毕业证明书”手续。
  二、关于初中学籍管理
  1、学籍验印
  初一年级新生学籍的办理,一律按照新生录取花名册的顺序和教育股统一编排的学籍号填写好学籍表,并在当年的11月底以前到教育股办理学籍验印手续。改录的新生必须经县中招办批准,并具有相应的改录证明。
  2、转学
  (1)县内正常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写出申请报告,由转出学校和接收学校分别签署意见,并在原校开具铅印转学证后,持申请报告、转学证、学籍表、小学升初中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到教育股办理手续,未经教育股签审批,学校不得接收。
  (2)需转到外县(市、省)的学生,先由本人写出转学申请报告,再到学校领取《大余县学生跨县转学申请表》,按《申请表》的注办理转学手续,即:先到接受学校及其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再到我县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最后带此表和原学校学籍表、转学证到接受校所在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3、休学
  学生因病,必须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须经相关部门证明),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到教育股办理休学手续。
  4、留级
  学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含三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可准予留级,留级面须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3%以内。
留级手续的办理程序是: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家长签字,学校填写《留级生呈报表》并签署意见,于每年九月十日前到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利用转学机会擅自留级。应届毕业生不予留级。
  三、关于小学学籍管理
  1、学籍的验印与管理
  小学学籍由乡镇中心小学按年份和入学人数统一编排学号,到教育股验印后,由乡镇中心小学统一管理,县直小学学籍由学校直接到教育股验印,由学校管理。小学新生学籍应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交教育股验印。
  2、转学
  (1)乡镇内转学由乡中心小学办理,跨乡镇转学由原校开具转学证、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到教育股办理。
  (2)九年制学校与本乡镇中心小学之间转学按跨乡镇情况办理。
  (3)需转到外县(市、省)的学生,先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转学申请报告,再到学校领取《大余县学生跨县转学申请表》,按《申请表》的注办理转学手续,即:先到接受学校及其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再到我县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最后带此表和原学校学籍表、转学证到接受校所在县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3、休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由学校申请,乡中心小学批准,报教育股备案。
  4、留级
  小学留级人数不得超过本年级的1%,经乡中心小学审查后,统一填写好县印发的留级生花名册,于每年九月二十日前交教育股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四、几点措施
  1、学籍登记表作为跟踪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去向的主要依据,所有学生的转入、转出、留级、休学、复学情况都应在学籍登记表中体现,并将名单填入相关的表册中,每学期期初检查时教育股将本学年(本学期)记录的转入、转出、休学、复学等学生数印发给每一个检查组,作为计算辍学的依据。
  2、各乡镇初一新生录取率必须保证在100%以上,县教文局在核定的初一新生学籍时,将以各乡镇小学毕业年级的实际数进行核算。
  3、教育股要根据学籍登记相关数据、升学报考学生数和初中年报数据严格核定毕业证的发放数量。
  4、对擅自接受无改录手续、无转学手续学生的学校,县教育文化局对将对擅自接受学生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5、县教育文化局每学年将对各校的学籍管理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列入目标考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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