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税务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四)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五)除以上纳税人以及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的其他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二)有关文件、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
(五)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
(六)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
三、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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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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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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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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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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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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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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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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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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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地税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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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
五、办理须知
纳税人要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