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一、办理条件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
(三)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
(四)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境外企业。
二、所需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二)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
(三)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以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需要上交;
(四)《发票领购折》、结存的发票或未缴销的发票存根。
自行清算有未缴清税款的,填报纳税申报表,申报缴清税款;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缴清欠税、滞纳金和罚款。
对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已遗失,确实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的,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可以受理。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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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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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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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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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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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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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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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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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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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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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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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注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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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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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