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从事县内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交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个体经营申请者不需提交);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7、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三)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