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申请从事县内道路客运经营并同时申请县内客运班线许可的应当提交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未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必须提出明确的站点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已取得相应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四)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