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应当提交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法定时限:
20日;承诺时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