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提交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其中还应提交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10、其他按规定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