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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字[2011]228号)伯坚公园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县政府办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4 ]  【字体: 字体颜色
 
 
余府办字[2011]228号
 
 
关于印发《大余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安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大余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大余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特定本办法。
  一、资金拨付管理
  (一)专户专账管理
  实行“账户合一、独立建账、单独核算”,项目建设资金统一拨至县园林所账户。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办公室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园林所账户设立“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改造资金专户”,用于核算“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实行专账核算。
  (二)预拨资金管理
  1、项目工程费用:项目工程款、征地拆迁补偿、工程设计费、招投代理费、工程监理费、专家评审费等资金的拨付使用采用预拨滚动管理,即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筹建办公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提出阶段性用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改造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费用。当预拨资金快使用完时,再向县政府申请预拨。
  2、项目工作费用:采用备用金管理,即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筹建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将备用金预拨付到“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改造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管理费支出。当预拨备用金快使用完时,再向县政府申请补充。
  二、资金支付管理
  (一)支付原则
  1、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2、征地拆迁补偿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
  3、工程设计费、招投代理费、监理费按合同约定支付;
  4、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支付;
  5、工程管理支出按基建财务管理规定支付。
  (二)审批程序
  1、项目工程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工程监理、项目牵头管理人、县财政驻工地人员会签工程进度统计表→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办主任审签→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审批→县会计核算中心凭县地税局税务发票支付。
  2、征地拆迁补偿款:征地、拆迁组提出申请及相关资料→征地、拆迁牵头管理人签署意见→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办主任审签→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审批→县会计核算中心凭征地、拆迁合同支付。
  3、工程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筹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人签字→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办主任审签→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审批→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
  4、工程管理支出:经办人提出申请→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筹建办公室主任审签→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审批→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
  (三)提供资料
  1、支付工程款应提供资料:
  ⑴施工单位申请;
  ⑵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开具的税务发票;
  ⑶监理、项目牵头人负责人、县财政驻工地人员会签工程完成进度表(完工工程应提供工程结算资料)。
  2、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应提供资料:
  ⑴书面领据;
  ⑵身份证、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
  ⑶征地补偿合同或拆迁合同;
  ⑷土地丈量登记表;                 
  ⑸征地、拆迁项目补偿金计算表。
  三、资金监督管理
  1、加强对“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县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
  2、县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依照支付审核程序办理各类款项的支付,未按程序审批的款项一律不予支付,要求分项目做好改造工程收支明细会计核算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套取、截留、挤占、借调和挪用“县伯坚城市森林公园扩建”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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