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以来,由于人口急剧增长,而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相对越来越少,因此土地利用问题逐渐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趋势和城市占地面积的日益扩大,引起城市用地与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用地,特别是与农业用地的矛盾。城市规划就是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为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内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那么对于当前我县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与城市规划,对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应当重点注意哪些问题呢?
1、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哪些不需要?
《城乡规划法》第3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具备什么条件?违反规定将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38条: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城乡规划法》第39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城乡规划法》第61条:对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办理什么许可证?未取得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41条: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法》第65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什么部门批准吗?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将作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44条: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规划法》第66条: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5、能否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批准建设项目?
《城乡规划法》第42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等处理。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将如何处理?
《城乡规划法》第68条: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