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1986年12月成立,现有下属大余县勘查开发中心、
大余县矿产品稽查大队两个二级单位和大余县矿产资源补偿
费征收管理所股级单位一个,四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资
源股、 开发股、地质环境股,一个奇石文化传播公司,在编
人员34人。
一、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县地质矿产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成县、市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矿产资源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与维护;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对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依法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安排并监督矿产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
(八)承办县政府和上级地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大余县地质矿产局内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秘、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并协助有关股室召开专业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宣传报导、新闻发布、地方地矿行政立法规划、计划并协调有关立法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对地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地矿行政违法案件。
(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股
负责编制地方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内的勘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调处勘查纠纷,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审批县内中外合资、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所有权负责矿产资源及储量的登记、统计价值评估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参与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变动及矿山闭坑的审批;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股
参与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和开办矿山企业可行性报告的审查;依法参与对国有矿山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负责对县集体矿山和私营矿山企业,以及参与国有矿山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审核、变更、注销管理;参与调处矿山企业采矿权属纠纷,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无证采矿和各种破坏、严重浪费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形势分析和信息服务以及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系统。
(四)地质环境管理股
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依法对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汛前检查,督促、指导乡(镇)、矿山企业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按预案要求落实防治措施;汛中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隐患点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督促有关乡(镇)、矿山企业处理隐患点新发生的情况;汛期结束后,要组织复查工作,搞好调查,获取数据,总结经验,为一年度减灾防灾工作做好准备;做好“明白卡”、“险情告知书”的发放工作,对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要做好现场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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