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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大余县矿业协会
第二条 大余县矿业协会是由大余境内依法取得证照的从事采矿、加工、冶炼的单位和个人为实现共同的宗旨结成的非营利性的行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会员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地方和行业利益及会员合法权益;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把我县从矿产资源大县发展成现代化的矿业强县。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大余县地质矿产局和大余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的住所设立在大余县地质矿产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县的矿业现状和可持续发展进行调研,积极向县政府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建议。
(二)在执行国家有关矿业政策的同时,建立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地方和行业的利益。
(三)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协调会员间和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为会员开展有关信息、技术服务,组织协会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资质审查、行检行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申报等有关工作。
(六)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允许的、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的本县从事采矿、矿业加工、冶炼的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凡要求加入本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和信息;
(五)自觉遵守会员大会通过的“行规行约”,严格自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本协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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