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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发〔2020〕7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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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大余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8


大余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为我县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五型”政府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体改〔20201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负责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政策实施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包括四大类:

第一类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

第二类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区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宏观调节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研究布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第三类为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的、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

第四类为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的涉企政策。

第四条  根据涉企政策内容,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规范性要求进行:

第一类政策制定应当充分听取对应行业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二类政策制定应当向直接受影响的行业代表征求意见建议;

第三类政策制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

第四类政策有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必要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第五条  起草部门在涉企政策起草阶段,应深入开展前期调研,精准把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征询等形式,依托挂点联系入企帮扶、企业精准帮扶APP平台、非公维权服务等渠道,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第六条  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鼓励起草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初稿时,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同时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分析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从企业家代表库产生,也可由县相关部门提议产生。

县工商业联合会负责组建和管理企业家代表库,县相关部门、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有建议权。

企业家代表库应兼顾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企业家代表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1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原则上民营企业比例不低于70%,且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50%

第九条  对适宜公开的涉企政策,要充分利用大余县政府网站、庾岭通、钨都云、微信公众号、广播电视、融媒体、电子邮箱、电话、信函等载体,向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广泛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日。

第十条  对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代表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制定建议,起草部门应对制定涉企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适当方式反馈。

对相对集中的反馈意见未予采纳的,应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的按程序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涉企政策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起草部门修改完善提交涉企政策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同时呈报征求企业家或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对象的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沟通情况等,按规定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议。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予以公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单独行文的由起草部门负责政策解读;联合制发的,由牵头起草部门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解读。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第十三条  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可委托县工商业联合会、咨询机构或其他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报告应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按程序调整完善。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在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实施。

余府办发〔2020〕7号关于印发大余县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