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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发〔2020〕9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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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2月25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0号)和《江西省水利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办法(试行)》(赣水建管字〔2018〕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大余生态环境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改开发、环境治理、采空区治理等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依法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监督管理;县财政局依法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拨付监督;县审计局依法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安排跟踪审计。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申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较明确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需求等不明确,个性化要求较高、技术较复杂、功能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及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申报方案》(以下简称《申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标准、工期要求、招标方式、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组织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县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方案》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经县政府审定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及县行业主管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会审并提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县政府审定,依法办理变更(或核准)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充分征求项目使用单位、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手续。

第三章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建设单位是总承包项目招标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单位应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以委托前期勘察单位对项目进行初步勘察,自行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

第十条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发包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制订招标需求(含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住房保障项目或棚改项目需具备户型图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主干管网长度及管径、污水处理能力;水利工程包括水库、除险加固、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供水和排水工程等拟建工程规模、等别及工程主要建筑物型式与级别等;公路工程包括按照公路设计等级标准建设,设计行车时速、路线长度、路基宽度、路面宽度。

(二)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种主要材料、天棚、楼地面、墙面、门窗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安装工程包括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品牌档次,附属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市政工程包括路面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管材种类及指标等;水利工程建成后能产生的效益,如治理河长里程数、供水工程规模、水质、水量、保证率与方便程度、保护人口数、保护农田或建筑物数、灌溉农田面积、新增灌溉面积、改善灌溉面积、新增供水能力等;公路工程包括路基工程挖填方,路面的面层、基层和底基层,桥梁工程的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及附属工程,涵洞工程的洞身、洞口建筑、基础和附属工程,防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

(三)其他项目工程特点明确的招标需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建设单位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价格形式及调整、计量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履约担保、违约责任、索赔程序、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勘察、设计的相应惩罚措施等;

(七)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和要求;

(八)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九)采用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应明确相关要求;

(十)投标文件格式;

(十一)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原则上使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为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建设单位应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等作为招标控制价。

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以设计单位为主办方的联合体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同时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中出现一方或多方被吊销证照等情形不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能力的,须及时按有关规定另行选择替代方。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也不得是与上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三十日;重大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少于六十日。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分包方案、企业信用等。

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3名候选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分担风险。

(一)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1.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2.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3.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国家、省、市、县现行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一般采用预算后审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中标价仅作为合同暂定价。同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设备、主要材料、人工等计价要素价格调整的具体方法。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中标人同意按县财政局审核确定的预算调整中标价作为合同价,则由中标人完成总承包项目工程的施工;否则,建设单位有权按照投标报价支付相应设计费后解除合同,并依法另行选择施工单位施工。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招标控制价和设计任务书要求进行限额设计,不得过度设计;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应通过优化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等方式,确保项目预(结)算价不突破中标价。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提供设计成果;建设单位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及县行业主管部门讨论通过后,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组织实施。

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方可进场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尽快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调整合同价,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合同价,并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招标控制价。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如确实需要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款费用的拨付,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进度严格审核把关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费用拨付申请;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等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报县前期费用联审小组审核确定后拨付。

(一)建设单位应与勘察单位明确约定,预留50%的勘察费及外业见证费作为勘察报告的准确率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在基础开挖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明确约定,预留30%的设计费作为设计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明确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每月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按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施工进度款;未完成预算评审、尚未确定最终合同价的,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的施工进度款的30%。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最终合同价的8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97%,剩余3%工程款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且保修期届满、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人员编制工程结算书,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依法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原则上项目结算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全过程签证管理,严格按工程规范设计、施工,工程量实做实收,最终结算价以审核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结算价为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可以自行或委托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单位。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起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采购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

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勘察、专业工程的设计或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招标。

第三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资质挂靠。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三十一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按有关规定分阶段审查设计文件的,可以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交)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向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不得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应细化扬尘防治计量清单,及时足额专项支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并定期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管理,通过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协调、配合与合理交叉,科学制定、实施、控制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期竣(交)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签订合同之前,中标工程总承包单位须按工程中标价缴纳5%-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必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和保证金管理制度,在工程开工之前须将农民工个人信息录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和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及农民工实名制监管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负责依法履行监理责任,按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交)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交)工报告,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四十条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按上级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记录并报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二条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国家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试行之日前已进入招标阶段并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