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

余府发〔2020〕10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效)

访问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2月25日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日

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201971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实施以及县属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编制和下达全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及项目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决算审计。

(四)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大余生态环境局等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具体负责立项、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招标或采购、施工(采购)合同签订,办理施工许可、主导协调施工建设,组织竣(交)工验收及备案,完善送审项目结算资料,完成竣(交)工决算报告、编制、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六)资产接管单位具体负责资产移交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二)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核准招标事项;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等;

(五)招标控制价评审、依法招标或采购、施工(采购)合同审查、签订;

(六)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七)竣(交)工验收;

(八)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九)产权办理、资产移交。

项目开工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能评、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得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切实可行、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交)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工期,并遵守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开发和储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并及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

(一)各乡镇依据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级政策、本级财力,在每年112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建设性质分别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县发改委;

(二)县直各部门和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力、上级政策导向、乡镇项目建设计划,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后,在11月底前编制各部门或各行业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县发改委汇总;

(三)县属投融资公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城市发展规划、工业发展规划、本级财力、上级政策导向,在11月底前编制各自下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再报县发改委汇总;

(四)县财政局根据分管副县长审核确定的项目来计划安排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含前期工作经费)总规模,分别报常务副县长、县长同意后,再报县发改委汇总;

(五)县发改委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摸底情况、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会商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及县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

(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建议方案经充分统筹对接后,于当年1210日前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县政协民主协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然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政府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一个口径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保障社会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竣(交)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三)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一)未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计划外的建设项目立项须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其中,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下的经分管副县长核准后由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同时报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研究同意。

(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改委汇总统筹提出调整方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审议,并经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明晰征地拆迁工作及支出责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均由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政府承担实施主体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由县住建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承担政策把关、业务指导责任,各项目协调指挥部或项目领导小组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承担并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委申报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并依规进行环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节能、气象、水保、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县发改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或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比选。其中,方案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三)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方案设计在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初审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四)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委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五)国家、省、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议;必要时或总投资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或组织专家评议

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设计概算并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的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设计任务书明确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施工图经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已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采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规范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应急工程范围。本办法所指抢险救灾应急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二)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及其建设主体、资金来源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选址、设计方案、用地、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同时报告县政府,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事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在县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发包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后,先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应急建设项目应在除险后,各责任方按照县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分担并支付相应费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预付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方可支付余额。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须先报县发改委核定额度后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的,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控制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县发改委负责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予以控制;

(二)县发改委、县行业主管部门对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三)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五)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建设投资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财政评审报告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造价,并按以下规定备案或评审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工程预算造价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预算造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除外)后,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未经县财政局备案的,不予核拨工程款;县财政局每季度对备案项目按5%-10%比例进行抽审。

(二)工程预算造价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报县财政局进行评审。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和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应急的工程项目不纳入评审范围。

(三)建设单位、工程预算编制和审核单位对工程预算资料的规范、真实、完整、准确性负责,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二十条  竣(交)工结算审定总额不得超过概算或调整后概算(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一)50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15日内进行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及时报县财政局备案;未经县财政局备案的,不予核拨工程款。县财政局每季度对备案项目按5%-10%比例进行抽审。

(二)50万(含)以上的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结算资料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工程结算资料和书面初审意见一次性报送县财政局评审, 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辅助评审。县财政局出具正式的结算审核报告,是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安排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由县政府指定符合条件的或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报送县行政审批局核准;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及时核准,同时将核准情况抄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应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设单位应与招标或采购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

(一)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相一致,明确实施范围内容、质量标准、工期、合同计价方式、签约合同价、风险范围、超出风险范围的调整方法、工程变更、价款支付、结算办理以及争议处理等条款内容。

(二)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中标价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补签合同;经批准的变更、补签合同时,应当由原签署单位签署或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署。

(三)严禁任何单位违反合同和变更管理规定,签证、支付工程款。

签订合同之前,施工单位须按工程中标价缴纳5%-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按要求编制项目监理大纲和监理细则,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等进行全过程控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要加强对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和专业分包的监管,对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在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时,应全程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开工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和保证金管理制度。项目开工之前,须将农民工个人信息录入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和依法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及农民工实名制监管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扬尘防治措施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严格实行开工报告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各项法定手续齐全、开工条件到位后报分管副县长同意方可正式签发开工令。

(四)实行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登记和网上公示制。县行业主管部门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纳入在建工程数据库,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对社会公示。项目负责人在登记期间,不得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若违规参与投标并中标,其中标无效。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工程或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严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可以分包的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可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实施。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报县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组建项目部,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符合规定变更情形的,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现场建设、施工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确保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到岗到位;实行总分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必须张挂“五牌一图”和廉政责任公示牌,要求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首要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特点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施工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不得扬尘防治费用作为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细化扬尘防治计量清单,及时足额专项支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落实并定期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调查研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明确风险分摊原则,避免后期造成工期延误或延期。项目建设应根据工程结构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工期定额科学合理地确定施工总工期和进度目标,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当建设单位确需调整施工工期时,除特殊情况外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压缩工期时建设单位应充分保障项目质量、安全以及由此增加的合理工程费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进度计划,加大进度控制措施和力度,保证合同总体进度计划的有效执行和控制;如有重大进度控制措施和方案的调整,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建设单位应对实际施工进度情况定期跟踪检查,对工程进度无故滞后应按合同相关条款,采取经济处罚措施,进度滞后严重的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清退出场。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守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施工图纸的,不得施工。

需进行技术处理并对造价有影响的地下隐蔽工程,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到场,施工完成后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在24小时内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隐蔽工程记录表方可实施隐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竣(交)工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在工程招标后,基于施工图或其他设计技术要求所列示内容之外的工程量调整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包括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更换、质量标准变化、技术规范改变、增加或减少施工项目、增加或减少工程量、隐蔽工程或其他实质性技术要求调整后所引起的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项。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除涉及安全、设计质量问题、建设期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调整工程造价;确须调整的,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程序,按照“事前控制、过程监督、程序报审、限时备案”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标后调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申报审批。

第三十六条  办理工程变更事项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变更进行讨论研究,对变更的经济性和合理性组织专项论证,提出工程变更方案形成书面报告,涉及设计变更、材料设备换用、质量标准变化、技术规范改变及其他实质性技术要求调整的重大事项,应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按程序报送下列材料,并说明工程变更原因或依据、内容及增减金额:

(一)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依据;

(二)工程变更前、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

(三)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或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资料;

(四)工程变更费用估价预算清单书、工程量计算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变更累计调整金额(下称调整金额)及工程变更累计调整金额占工程合同价(下称合同价)比例孰低原则,实行分档分级备案、审核、审批,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一)合同价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1.调整金额在10万元或占合同价的2%以下,由建设单位通过会议集体研究认定,并在5日内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调整金额在10万(含)-20万元或占合同价的2%(含)-5%,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意见;

3.调整金额在20万(含)-50万元或占合同价的5%(含)-10%,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由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讨论确定;

4.调整金额在50万元(含)或占合同价的10%(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予以审定。

(二)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调整金额在20万元或占合同价的2%以下,由建设单位通过会议集体研究认定,并在5日内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调整金额在20万(含)-50万元或占合同价的2%(含)-5%,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出具会审意见;

3.调整金额在50万(含)-100万元或占合同价的5%(含)-10%,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由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讨论确定;

4.调整金额在100万元(含)或占合同价的10%(含)以上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分管副县长召集专题会议讨论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予以审定。

工程按程序办理变更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严禁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先做后签或资料涂改。

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在结算审核时予以认定;未按上述程序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工程变更手续不全的或事后补办手续的、有涂改痕迹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遇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紧急处理的地质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时,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可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商定应急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报批;如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可立即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报批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下述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事项,不予办理:

(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事项的必要性、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与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变更内部控制机制,配备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实施有效控制和审查。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变更责任内容;因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过错造成的,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章    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竣(交)工验收。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竣(交)工结算文件。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交)工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竣(交)工规划验收、综合验收。验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交)工规划验收、综合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综合验收小组,建立“联合验收”工作机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交)工综合验收报告。各参与单位应当分别在综合验收汇总表上签字盖章;

(四)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鉴定;

(五)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未备案的,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面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竣(交)工验收备案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结算,项目结算须在竣(交)工后一年内完成;项目竣(交)工后一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追责问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档案,办理产权登记,确保档案资料完备,并及时移交;需移交相关部门的国有资产,应同时报送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档案规范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强化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行工程建设档案电子化,并对施工前、施工中、竣(交)工后拍照录像,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归档;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摄影摄像。  

第四十五条  工程验收合格或者正式投入使用后,各维护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一个月内接管工程设施,并纳入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在竣(交)工验收或正式投入使用二个月以后的基本运营维护由维护管理部门承担,建设单位和维护管理部门须在三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

建设单位应自竣(交)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其中,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在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项目经县财政局对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当月调整资产价值。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费、环境影响报告编制(评估)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地质勘探费、测绘费、设计费(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费、招标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费、检测费、监理费等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程序一次性报县前期费用联审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十八条  工程监理费以监理中标合同价为计费额,如遇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延长的,按以下方法调整工程监理费:

(一)工程造价增加30%以内的(含30%),不另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增加30%以上的,可对增加以上的部分按原费率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

(二)工期增加60%以内的(含60%),不另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工期增加60%以上且监理人员未离场的,可对增加以上的部分按日平均费用增加工程监理服务费;

(三)工程造价减少的,按原费率据实计算工程监理服务费。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资金,建设单位凭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和监理单位的进度证明、税务发票申请拨付资金,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一)工程进度款支付原则:工程进度款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资金,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按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中标合同价(含经审核确认的工程变更)的80%,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到审定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届满、无质量问题的一次性付清。

(二)监理费的支付原则:按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同步支付,工程全部完工后累计支付监理费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70%;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到中标合同价的80%;剩余费用在结算审核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三)勘察费支付原则:勘察单位在提交可用于实施的成果后,勘察费支付到50%;剩余费用作为勘察报告的准确率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在基础开挖确认无误后一次性付清。

(四)设计费支付原则:设计单位提交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设计费支付到70%;剩余费用作为设计文件质量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在工程竣(交)工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建设单位每年年初向县审计局报送当年拟送审计项目计划;县审计局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拟送审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交)工决算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委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等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或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变更或变更设计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变更项目设计,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八)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审核、审计、评审和备案的;

(九)或者其他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项目竣(交)工验收,未经竣(交)工验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竣(交)工验收、未进行竣(交)工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产权登记或违法转让项目产权的;

(十二)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十三)已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条件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不实行重大项目报告和项目信息公开及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将前期工作不成熟的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含可研、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计算等)出现明显失误、较大误差的;

(四)未按程序擅自批准工程变更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上级部门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

(五)明知项目单位弄虚作假,而违规批准项目建设、变更项目设计或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审计、评审、监督超过规定时限、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拨付建设资金或故意拖延拨付建设资金的;

(八)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程变更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按合同约定扣减10%-20%服务费,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级、列入黑名单、禁止五年内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施工中标合同价的5%(含)以上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造成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在施工中标合同价的10%(含)以上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包庇纵容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存在虚假签证、出具监理报告的;

(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竣(交)工结算的;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变更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串标围标陪标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的相关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内部管理文件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省、市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国家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试行之前已签订合法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抄送:县委,县纪委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