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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余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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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余县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1113日印发,为更好让大家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和规定,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办法》共三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大余县城市建成区以及各乡镇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涉及公园广场、绿地绿化带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挖掘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二)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管理与审批流程

为加强对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细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流程,《办法》第二章明确了我县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从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现场踏勘、许可决定等方面对相关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挖掘城市道路不予许可情形

为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缓解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道路交通拥挤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不予许可情形。为解决城市道路反复开挖的问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挖掘的,由县城市管理局经审核、公示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挖掘计划。

(四)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情形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故障紧急抢修的顺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因地下管线故障或市政设施破损等突发事故造成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挖掘道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立即将挖掘位置、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施工时间等向县城市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道路抢修,并应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地下管线或市政设施产权单位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按规定向县城市管理局补办紧急挖掘道路批准手续,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五)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变更与撤回

《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对补办、变更和撤回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等方面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六)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与修复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施工方在挖掘城市道路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特殊地段施工和施工技术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要求,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的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挖掘修复工程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从修复标准、质保期限、修复施工、施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明确。修复标准,明确要求按照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并按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质保期限,规定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一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施工验收,建设单位通知县城市管理局参加管线施工后的隐蔽工程验收和路面修复后竣工验收,隐蔽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方能修复路面。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办法》第五章对监督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2.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3.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5.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6.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适用期限

本《办法》施行日期是202111日,有效期至2022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