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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字〔2021〕51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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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大余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1026日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

大余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是指在我县使用县属国有企业融资资金用于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

第二章    申报原则

第三条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安排有关原则:

(一)坚持民生优先原则。重点支持民生工程和灾害防治项目建设,着力解决群众最急最盼最忧的民生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绿色产业发展原则。重点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三)坚持竞争择优原则。对普惠性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缺什么补什么、打造特色亮点、做大产业规模、乡镇创新工作积极性等因素明确各乡镇资金额度;对非普惠性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成立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联审小组,负责制定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行政审批局、大余生态环境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城管局、县城发集团为成员单位。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发集团,负责组织、召集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联审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问题。

第五条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联审小组统筹推进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县城发集团是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全县乡村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日常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内容、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承担新城示范镇片区人居环境改善提升项目的统筹安排、项目申报、日常监管等责任。

(二)县发改委是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的审批,负责投资规模调整审批及项目招投标管理、投资后评价、重大项目调度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是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监督部门,负责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财务活动监督、绩效评价,以及项目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四)县乡村振兴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承担本辖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内容、管理、监督的第一责任。各乡镇应组建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管理专职机构,实现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集中管理,建设内容辖区内科学统筹安排,同时避免出现不同项目实施内容重复现象。

(六)县审计局加强对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县纪委监委加强对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建设的再监督、再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规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县城发集团根据融资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额度等相关要求,组织各乡镇申报项目。各乡镇申报项目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以及项目是否已安排财政性资金、尚有资金缺口等内容。县城发集团梳理汇总后报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二)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由县城发集团汇总后统一并报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联审小组审核;

(三)县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联审小组明确项目资金安排后,业主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四)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其中乡村振兴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由大余县恒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资料归档等工作;新城示范镇片区人居环境改善提升项目由各相关乡镇负责项目前期、建设、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对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贪污、截留、挤占、挪用。

第八条乡村振兴融资类项目前期费用可参照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大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余府发〔202010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城发集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