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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办字〔2021〕53号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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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县、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

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二)制定或调整全县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医疗保障等方面的;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改革、粮食安全等方面的;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3.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县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决策的启动与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

(一)县政府办于每年一季度前向各方面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各方面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县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或者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县政府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或者县政府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填写《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论证单位需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论证报告。

2.乡镇、部门(单位)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由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乡镇、部门(单位)进行论证,出具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乡镇、部门(单位)及时填写并将《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及论证报告移送县政府办。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县政府办填写《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并交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论证,论证单位需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理由和依据的书面论证报告。

县政府办及时将《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部门(单位)论证报告等材料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签,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二)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县政府办根据决策建议审签情况、决策启动情况,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政府办在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拟订后,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报县委同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县委同意后应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录。

(三)拟订决策草案(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1.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等。

2.全面梳理制定依据。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3.公平竞争审查。拟订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承办单位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4.拟定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并向决策事项涉及的乡镇、部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县政府领导人员主持协调,形成处理意见。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可以提出2个以上方案,并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的倾向性意见、理由和依据。拟订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5.撰写分析预测报告。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三、公众参与(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一)听取公众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

1.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承办单位就决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

2.征求公众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草案、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解释说明。

3.征求其他相关主体的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相关团体和组织的意见。

(三)召开听证会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公开举行:

1.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2.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3.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四)完善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四、专家论证(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咨询。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后,应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考虑专家的专业性和专业均衡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应当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完善相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以及退出机制。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专家意见;报告包括专家论证的基本情况、专家的主要意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决策中;对专家论证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予反馈。

五、风险评估(责任单位:承办单位)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一)风险评估内容

1.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2.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3.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4.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5.党风廉政风险,包括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可能出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形;

6.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二)风险评估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三)风险评估程序

1.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2.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群体、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应当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并说明决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决策方案、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群众了解真实情况、表达真实意见;

3.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参考相同或者类似决策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研判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4.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5.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6.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评估结果、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和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四)风险评估等级

1.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2.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3.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果应用

1.决策事项具有高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2.风险评估结果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六、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前,应先由决策承办单位内部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机构对决策草案出具审查意见后,将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

承办单位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后,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制定依据、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移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认为材料不齐备的,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承办单位补送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补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承办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

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合法性审查结论,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有关说明及理由等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七、集体讨论决定及公布(责任单位:县政府办)

(一)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审议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材料;

6.合法性审查意见;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委请示报告。

(二)决策公布

县政府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县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县政府办、承办单位、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八、决策调整和后评估(责任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进行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二)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组织

1.评估组织单位为决策执行主办部门。

2.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决策实施以后每年至少组织1次,决策实施期限不满1年的,由决策执行主办部门根据决策实施情况合理安排后评估周期。

3.评估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的,该第三方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4.评估应当征询公众意见。评估组织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就采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

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制作决策后评估报告提交县政府,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作出评估,并提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内容等决策执行建议。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决策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指引规定的程序执行。

本指引是根据大余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属于《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详细规定的,依照详细规定执行。

附件:1.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

      2.大余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附件1

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启动意见表

决策事项内容

意见的来由

论证研究单位

论证意见

(论证报告附后)

决策事项

承办单位

是否同意

启动决策程序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意见:

意见来由有5种:1.贯彻落实有关决议、决定;2.县政府领导提出建议;3.部门或乡镇提出建议;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建议。

附件2

大余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图


承办单位全面梳理制定依据

承办单位自行

起草决策草案

确定承办单位             调查研究

承办单位委托专家、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

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

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公众参与


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社会稳定风险


公共安全风险

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听取承办单位汇报

承办单位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

相关部门、单位、乡镇发表意见

县司法局或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副县长、列席的县领导发表意见

修改

再次讨论

搁置


大余县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

及合同合法性审查规范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形成合法合理且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特制定本指引。

一、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二)起草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起草单位不得在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组织论证、风险评估过程中将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转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三)县政府办对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履行相应程序、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要求的,及时转送或通知起草部门转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3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程序或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县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五)县司法局根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具体内容等情况,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或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在对初审意见综合分析研判后,由县司法局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2.制定或调整全县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需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县级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5.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决策草案及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过程的起草说明;

2.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4.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5.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

6.决策承办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类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

(二)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送审稿起草说明(说明应包含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关部门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4.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5.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6.调研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相关前置程序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3.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5.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7.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8.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9.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10.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政府办审签时,起草单位应一并附上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报告。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件公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会同县政府办、县司法局整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由县政府办和县司法局分别报送至县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

县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机关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每年年初,县政府办会同县司法局组织起草部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涉及专项清理的,由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清理。经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由县政府集体审议决定。县政府办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并在清理完成后10日内,由县政府办和县司法局分别报送至县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政府合同类事项

(一)政府合同范围

1.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

2.以县直部门名义签订的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但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县政府认为需经合法性审查的合同。

(二)合法性审查需要遵循的原则

合法性审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尽责、审慎和公平的原则,注重规范性、可行性和效率性,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合法性审查需提供的材料

1.合同文本;

2.合同涉及的优惠政策文件;

3.合同相对方企业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受诉情况等调查材料;

4.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5.合同起草背景、相关会议纪要等材料;

6.合同起草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合法性审查涉及的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合同条款是否实用;

4.合同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平等。

五、保密规定

承担合法性审查的单位及个人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及合同内容。

六、档案管理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所涉及的材料(包括审查文本、初审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由县司法局负责归档,做到一事一卷,永久保存。


抄送:县委办,县纪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委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大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