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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元旦、春节能燃放烟花爆竹吗?看这条!

来源:县公安局 作者:大余县公安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1-03 09:05:38

2024年已经到来,很多小伙伴关心到底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呢?

日前,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咨询,2023年12月31日晚上能不能放烟花呢?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回复:2018年11月,市政府出台《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其中规定章贡区全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2023年1月11日章贡区政府发布《章贡区关于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确定黄金广场、龟角尾公园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属于临时性管控措施。
截至目前,《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依然有效,尚未废止,章贡区仍然属于禁放区域。在禁放政策未调整前,2023年12月31日晚上章贡区不能燃放烟花爆竹,请广大市民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我县在2018年12月即出台《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县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东北至火车站,北至自然山体山脚,西至往浮江方向的红砖厂,南至新华工业小区,东至323国道往新城方向左侧。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

(五)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

(六)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


我县在2023年10月还出台《关于禁止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告知书》: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法合规采购销售。已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持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大余县喜洋洋烟花爆竹批发配送中心) 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明确要求,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告知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到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线索,受理部门将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禁燃禁放人人有责,少一点污染、多一点清新,平安过节、文明过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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