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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买卖”要不得!刚过完年,大余一男子被刑事拘留

来源:大余公安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2-15 09:57:12

  为蝇头小利,出租、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户、QQ号等,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的“身份”卖给他人,如果被犯罪分子用来干违法犯罪的勾当,那么替人办卡,就变成帮人犯罪!
  2月9日,大余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快速出击,顺藤摸瓜,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沈某(内良乡人,男,32岁),成功侦办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据了解,2021年7月18日,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的闫女士通过扫描路边粘贴的二维码加入陌生聊天群进行点赞兼职工作,后在陌生网友推荐下,下载陌生竞猜软件,被骗23468.9元。2021年7月23日,河北省迁安市的李女士在网上交友时,通过陌生网友提供的投资软件进行虚拟货币买卖,被骗422600元。公安机关在侦办上述二起案件中,发现被骗金额均转入沈某所持有的银行账户。



  获取线索后,大余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民警迅速出击,在大余县内抓获犯罪嫌疑沈某。经询问,沈某表示自己是听说出租银行卡可以赚钱,一时心生贪念。

  目前,犯罪嫌疑人沈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课堂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示
  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种狡辩根本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有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网络账户,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同时,年过完了,要注意防范以下高发类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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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刷单本违法,不要碰。你在手机上看到的、听到的、搜索到的兼职刷单信 息,100%都是诈骗!
  2、凡是网上添加好友后,不管多么聊得来,不管诱惑多大,对方引导你博彩、 炒股、刷单、投资理财、带你赚钱的,100%都是诈骗!
  3、在网上买东西后,凡是接到陌生电话说你买的东西有质量问题,要给你退款还可以理赔的,100%都是诈骗!
  4、网上贷款凡是提现放款之前要你先交会员费、保证金、认证金、冻结费等各种理由的费用的,100%都是诈骗!
  5、凡是接到陌生电话,自称“公检法”说你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恐吓你,要你转账打钱的,100% 都是诈骗!
  警方再次提醒:“上网如走马路,要知危险会避险”,要关注点阅大余警方反诈预警提示信息,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加入当地反诈群,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提高识诈反诈能力,做到不轻信、多核实、 不透漏、不向网上陌生人转账守住钱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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