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有什么规定?

来源:赣州12345热线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1-04 09:35:07

根据《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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