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博物馆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余县文物事业的发展,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对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特制定《大余县博物馆工作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大余县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的性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负责收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对历史及收藏的文物进行科学研究,举办展览传播科学、文化和历史知识等。
第六条 本单位的地址: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菜园里1号。
第二章 设立者及决策、监督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设立者:大余县人民政府。建馆资金由大余县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营经费根据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的规定进行核定,同时接受社会依法捐赠。
第八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11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博物馆举办者、馆长、书记、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聘任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罢免、增补理事会成员;
(五)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人员聘用。
第十条 理事会每两周例会一次。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主席 1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 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接受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设立本单位监事会,由工会代行职责。其成员为 9人,作为本单位的监督机构。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本单位职工中产生。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本单位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馆长、理事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馆长、理事会成员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置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藏品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大余县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接受。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藏品部、文物保护中心和安全保卫科,负责文物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当本单位终止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扩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的其他资产归设立者所有设立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全体成员的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通过后 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是大余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